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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资讯】“两会”农金声音

发布时间:2020-05-28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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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联社全国人大代表:增强农金机构支农支小和抗风险能力


  全国“两会”正式开幕,作为农信领域的全国人大代表,江西省农信联社党委书记、理事长孔发龙和湖南省联社党委书记赵应云就“如何赋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分别提交了议案。孔发龙代表提交了《关于帮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支农支小能力的建议》,赵应云与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彪等提交了《关于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的建议》的联名议案。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指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下同)是我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截至2019年年末,全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共有法人机构2228家,占全国银行业法人机构总数的48.4%;资产总额35.6万亿元、存款余额24.8万亿元、贷款余额18.8万亿元,分别占全国银行业的12.3%、15.4%、11.9%;涉农贷款余额10.3万亿元、小微企业贷款余额8.9万亿元,分别占全国银行业的29.3%、24.1%。作为普惠金融的中坚力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始终坚持支农支小的市场定位,为乡村振兴、脱贫攻坚、民营和小微企业发展提供了有力的金融支持。

  孔发龙代表在《关于帮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支农支小能力的建议》中指出,近年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改革发展取得了积极进展,服务实体经济特别是支农支小质效有了很大提升。但与此同时,也还存在一些难题,制约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的能力,突出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资本补充难。一方面,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承担了大量低收益的普惠性、准政策性金融任务,盈利能力相对较弱,导致内源资本补充能力不强;另一方面,由于单个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小法人,体量较小,难以达到相关政策准入门槛,导致外源资本补充渠道狭窄。

  二是存款组织难。受金融同业非理性竞争的影响,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款市场份额被不断挤压,并且资金组织成本持续攀升,限制了其支持实体经济和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能力。

  三是主动负债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作为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小微企业,由于单个法人规模小,在金融市场上也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主动负债能力弱,限制了其信贷投放能力。

  四是稳住客户难。近年来,随着居民理财意识不断增强,存款“理财化”趋势日益明显。当前,通过理财子公司开展理财专业化经营已是大势所趋,也是监管部门鼓励的方向。然而,由于单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普遍体量较小,难以达到监管部门规定的设立理财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为10亿元的要求,不能有效满足广大农村居民的理财需求,导致大量存款客户“搬家”,使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资金来源越来越少,市场地位被逐渐弱化、虚化和边缘化,最终不利于支农支小和服务乡村振兴大局。

  为充分发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支农支小主力军作用,更好服务决战脱贫攻坚、决胜全面小康和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孔发龙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更多政策,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支农支小能力。具体建议如下:

  一是拓宽资本补充渠道。建议人民银行加大对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行永续债补充一级资本的支持力度,降低用于央行票据互换操作的银行永续债发行主体必须满足资产规模不低于2000亿元的条件要求,扩大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源资本补充渠道。

  二是调整资产风险权重。建议银保监会对1000万元以下小微贷款风险权重由现行的75%下调为50%,切实降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资本占用,提升其信贷投放能力。同时,按照实质穿透原则,将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存放在省联社并通过省联社存放在人民银行的集中清算资金的风险权重进行下调。

  三是增强主动负债能力。建议人民银行放宽县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MPA评分标准在C档以上方能申请支农支小再贷款的限制条件,并适时推出乡村振兴专项再贷款,增加县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低成本央行负债的可得性。此外,建议人民银行创设类似于央行票据互换操作的专门货币政策工具,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发行支农支小专项金融债提供增信支持,帮助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提升主动负债能力。

  四是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是我国银行体系中的小微企业,建议国家税务总局比照小型微利企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政策,对县域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所得税税率由现行的25%降至20%,进一步减轻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税收负担,增强其让利实体经济的能力。

  五是支持理财业务发展。建议银保监会调整理财子公司必须由一家银行控股的政策,允许同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联合出资设立理财子公司,更好地满足广大农民日益增长的财富管理需求。

  众所周知,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始终坚持服务“三农”的定位,是我国重要的地方银行法人机构,已成为支持“三农”和小微企业名副其实的金融主力军,在助力区域经济发展方面也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客群以广大农户、个体工商户、中小微企业为主,绝大部分贷款无充足有效抵押,贷款集中度高,抗风险能力较弱。今年新冠疫情的突袭,这些相对中低端的客群受到的负面影响会更大,少部分可能因不可抗力而产生信用违约,预计逾期贷款率会显著上升,特别是可能呈现出区域和行业较为集中的现象。农村商业银行成因复杂形成的不良贷款积弊,不良资产反弹压力较大,总额呈上升趋势。

  在对相关政策进行了充分研究后,赵应云与全国人大代表陈勇彪等在《关于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比例的建议》的联名议案中指出,金融企业必须按照银保监部门监管的要求足额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但是,金融企业计提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能税前扣除,造成企业在没有会计利润,甚至在亏损的情形下,要为这些贷款损失准备缴纳企业所得税。

  通过对一家刚刚改制的县级农商银行进行调研,两位代表发现在几乎没有盈利的情况下,仍要负担巨额的企业所得税。

  这样无形加重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对于底子薄、业务及经营范围受限、盈利能力低、抗风险能力差的农商银行来说,压力较大。

  总结而言,两位代表认为,目前财政和税务部门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税前扣除比例偏低,不足以覆盖银行的潜在贷款损失风险,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样本银行的调查,受几年经济下行,新冠肺炎疫情的叠加影响,农商银行系统(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经营环境恶化,不良率不断攀升,按监管要求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额远远大于税法允许扣除的金额。

  2.农商银行系统(含农村信用社、农村合作银行)肩负国家支持涉农企业和农户及中小企业发展重任,由于支持对象抗风险能力差必然将风险传导给银行,如果银行因为税负上升导致经营情况恶化,不仅不利于行业发展,长远看会失去支持涉农和中小企业的能力。

  3.如能提高税前贷款损失准备扣除比例降低银行税负,则多留存利润会提高银行资本充足率,有利于银行提高抗风险能力,促进行业稳健发展。

  基于以上理由,两位代表希望相关部门能酌情提高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计提比例。(本报记者 张宏斌)

  来源:金融时报-中国金融新闻网    发布日期:2020-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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